妻妾之別:傳統宗法社會的倫理秩序

2025年06月11日 星期三

 

#中國古代文化巡禮#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唐律疏議・戶婚》
「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大清律例・戶律》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宗法制度規範了政治和社會秩序,對家庭結構和婚姻制度影響深刻。妻妾之別,是這一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個人身份地位,更涉及家族傳承與社會穩定。

一、婚姻倫理中的身分等級與權力結構

1. 妻妾地位——正統與邊緣︰古代的婚姻制度確立了嚴格的妻妾等級,嫡妻為一家之正,手握主持家務、教養子女及監督妾室的權力。不僅如此,若皇族、宗族遇上大事,群龍無首之時,嫡妻因其地位最尊而擁有話語資格。如南宋光宗因不孝醞釀被廢時,群臣請太皇太后(宋高宗皇后)出來主持大局。

禮儀上,嫡妻可著正色禮服、參與貴族交際,妾只能穿次色,且不得與嫡妻同席。法律上,《唐律疏議》規定妾毆妻可比照「卑犯尊」,處徒一年,但妻毆妾則可從輕發落。明清律法明文禁止「以妾為妻」,妾室即使生子,生活上可能好過一點,卻也難改其身為「妾」的社會地位。

2. 族長權威——秩序的核心︰宗族之長,通常為嫡長子或嫡系宗子,其權力源於宗法血統,掌控家族內部秩序,對妾室及其子女擁有婚配決定權和懲戒權,可越過司法程序直接施以懲處。明清族規中常見對妾室的「私刑」記載,反映「以嫡壓庶」的倫理觀念。

在祭祀權上,庶子無權主持宗廟祭祀﹔宗族會議上,妾是無權發言的,妾室死後亦不得入家族祠堂,反映其「生無名分,死無歸所」的邊緣化處境。此種排除機制,展現了族長如何通過儀式與空間來鞏固家族秩序。

3. 孝道責任——倫理的基石︰孟子「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儒家觀念,強化了納妾為確保家族延續的必要手段。嫡妻若無子,須主動為夫納妾以完成宗族使命。妾雖為延續子嗣而存在,但因「庶出」身份被視為「非核心」的家族成員。

《舊唐書》載:「(李齊運)以妾衞氏為正室,身為禮部尚書,冕服以行其禮,人士嗤誚。」可見即使朝廷高官欲提升妾的地位也遭譏諷,凸顯禮法對倫常的維護作用。妻妾名分是家庭秩序與孝道責任的體現,李齊運身為禮部尚書,更應以身作則,其舉動被視為踐踏禮制,故受非議。

二、宗法制度下嫡庶傳承的權力分配

1. 嫡妻嫡子——絕對的優先︰《春秋公羊傳》記載:「諸侯一聘九女,諸侯不再娶。」這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時,女方的侄女和妹妹隨嫁,一次嫁出去九女。這種「媵妾」制度,確保諸侯在嫡妻去世後,能以陪嫁的姪娣為繼室,以維持嫡系正統性。

嫡妻身為一家之正室,其所生長子自動獲得最優先繼承權,即使在嫡妻無子的情況下,也會優先考慮其陪嫁娣妾(同母妹)所生之子。為鞏固血統純正,周代實行「同姓不婚」制度,《左傳》所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意思是男女同姓,後代就不繁榮,異性婚姻反映了古代貴族維護權力的考量。

2. 妾生庶子——權力邊緣化︰古代制度嚴格限制納妾時機,《大明律》載:「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妾的存在主要為解決「無後為大」的倫理危機,其子嗣只在嫡系絕嗣時,才有繼承機會。例如明代「國本之爭」中,萬曆帝立庶長子朱常洛(明光宗)為太子,也是因為嫡系絕嗣的特殊情況。

庶子在宗法制度下地位低下,春秋時代晉國的重耳(晉文公)便是典型例子。晉獻公立正妻之子申生為太子,庶子重耳被排擠。重耳在外流亡達19年,輾轉多國,備受冷落。最終,他依靠個人努力與機遇回國繼位,成為春秋五霸之一。然而,這並非宗法制度對庶子的支持所致,屬特殊案例。

3. 宗族世襲——秩序制度化︰在古代,宗族之長權力源自宗法(嫡)與倫理(父、兄)的雙重基礎,而非個人賢能與否。分封制度下,嫡長子繼承主要權力後,把土地、財產與官職分封給同母弟,形成「大宗統小宗」的權力網絡。

即使庶子受封為小宗,仍須尊奉大宗為本族代表,體現「血親相傳,權歸嫡系」的根本原則。這種大宗(長房)與小宗(支房)的制度設計,確保了嫡系在政治和宗族事務中的絕對主導地位。

古代宗法制度下的妻妾制度,確立了家族秩序,維繫着宗族穩定。雖已不復存於現代,但其影響仍見於中國傳統家庭觀念中。理解此制度,有助我們認識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運作邏輯。

 

撰文︰
梁慧敏博士
香港理工大學中文及雙語學系副教授,中國語文文學碩士課程主任。曾任香港考評局中學文憑考試中國文學科科目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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