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創作遇上演算法 香港版權法追得上嗎?(一)

2026年09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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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你花了一整個星期寫成的小說、繪製的插畫,被人工智能系統用作訓練資料後,幾秒之內便生成一件在表達、構圖或可識別元素上與原作高度近似的新作品,甚至被他人用作商業用途。此時,你可以向誰追究?是模型開發者、平台營運者、操作系統的用戶,還是把作品上載或提供作訓練材料的人?

這不是科幻小說的橋段,而是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迅速普及後,創作者日益面對的現實。GenAI可以寫詩、繪圖、作曲、製作影片,能力不斷提升;但當技術加速演進,法律制度卻未必能同步回答創作、訓練、責任與救濟的問題。

香港若要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便不能只問「是否鼓勵AI創新」,也必須問:創作者的權利如何被看見、被記錄和被有效保障?香港《版權條例》並非一片空白,但面對生成式AI帶來的新問題,現有框架確實存在不少有待釐清之處。

今年5月,筆者與藝術科技委員會副主席陳可欣女士有幸與數位立法會議員會面,就AI與版權議題進行坦誠而深入的交流。會上,筆者分享了本地插畫師、獨立音樂人及文字工作者的多個個案。據他們反映,其作品疑似在未獲授權下被納入AI訓練資料;即使懷疑權利受損,往往亦難以查明資料來源、追究責任或尋求有效救濟。

與會者普遍認同,現行法例的灰色地帶已為創意產業帶來實際困擾;然而,對具體修法方向與時間表,社會仍難以取得明確答案。有人形容,法律程序的步伐難以追上技術演進。這次交流令筆者更加確信,問題不在於決策者有沒有看見危機,而在於制度回應的速度,與AI進化的速度之間,正出現一道愈來愈闊的鴻溝。

法例有路可循?「電腦產生作品」的迷思

很多人以為香港對AI作品的版權問題完全沒有規定,其實未必。香港《版權條例》早已設有「電腦產生作品」(computer-generated works)的安排,適用於「在沒有自然人作者的情況下由電腦產生」的作品。《條例》亦規定,在這類情況下,作者會被視為「作出創作該作品所需安排的人」。

問題是,生成式AI的運作遠比傳統電腦程式複雜。個別AI產出是否符合版權保護所需的原創性要求?誰才是「作出所需安排的人」?是開發模型的程式員?是營運平台、提供訓練數據的人?還是輸入文字指令、反覆選擇及修改輸出的用戶?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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