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創作遇上演算法 香港版權法追得上嗎?(二)

2026年10月08日 星期四

 

#智SmartCity#

香港若要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便不能只問「是否鼓勵AI創新」,也必須問:創作者的權利如何被看見、被記錄和被有效保障?香港《版權條例》並非一片空白,但面對生成式AI帶來的新問題,現有框架確實存在不少有待釐清之處。

現時並沒有一條可以一刀切處理所有情況的答案。政府過去的諮詢討論傾向認為,現有「電腦產生作品」條文可為AI產出的版權問題提供基礎;但在實際個案中,作者身份、原創性、權利歸屬及侵權責任,仍須視乎具體事實和法律解釋。

這種不確定性,正是創作者、AI企業、平台、使用者及投資者都要面對的問題。對創作者而言,法律不清晰意味着維權成本更高;對科技企業而言,規則模糊也會增加合規風險。香港要建立健康的AI生態,不能長期只依賴「等個案出現後再處理」的模式。

AI 訓練:誰有權使用創作?

AI模型需要處理大量文本、圖像、聲音及影片資料,當中不少都受版權保護。現行香港法例尚未設有專門針對AI訓練的文本及數據開採豁免。政府則提出引入相關例外,容許在符合條件下,為計算數據分析及處理目的複製版權作品,以支援AI模型的開發、訓練及改良。

這項建議並非毫無限制。按公開討論的方向,使用者須合法取得有關材料,不應使用侵權複製品,並應保存資料來源紀錄;如市場上已有合適授權安排,相關例外亦未必適用。政府亦曾提出「選擇退出」(opt-out)安排,讓版權擁有人以明確方式保留權利,拒絕作品被用於AI訓練。

表面上,這是一種平衡創新與保障權利的做法;但實際操作卻值得認真追問。一名普通插畫師、獨立音樂人或自由撰稿人,是否真的有時間、技術和資源,持續追蹤不同平台、不同模型供應商的規則,逐一聲明自己「選擇退出」?

如果權利保留主要依賴創作者自行提出,制度便可能把保護自己權益的責任和成本,轉嫁到資源最有限的一群。版權制度原本的基礎,是使用他人作品前應先取得授權;若改由創作者主動逐一拒絕,是否會顛倒這個基本原則,值得社會仔細討論。

更重要的是透明度。創作者若不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曾被納入訓練資料,又如何行使退出權、提出授權要求或追究侵權?沒有足夠透明度的「選擇退出」,很可能只是一項在紙面上存在、在現實中難以使用的權利。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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